当兵十年退役后,接收单位设置试用期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4-07-29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2568次
城镇退役士兵小谢是兵龄超过10年的志愿兵,2013年2月被安置到某公用事业单位上班。按照该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新进劳动者包括指令性安置的退伍士兵,应当与大中专毕业生一样首先签订1年的劳动合同,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留用,享受正式职工待遇,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小谢觉得单位的做法欠妥,但是又不知道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请问该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律师答疑:
该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具体违背的事项如下:
1、该单位与小谢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谢在部队服役10年,视为其实际工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与小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规定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
2、单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单位不应当对小谢规定试用期,应当直接按照正式员工对待。
小谢在部队服役10年,视为实际工作十年,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虽然小谢刚从部队复员,到了新的工作岗位,但是该接收单位也不能再设定试用期。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
法律依据: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
三、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五、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3条 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
律师答疑:
该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与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违背。具体违背的事项如下:
1、该单位与小谢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谢在部队服役10年,视为其实际工龄,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与小谢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规定签订1年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是违法的。
2、单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单位不应当对小谢规定试用期,应当直接按照正式员工对待。
小谢在部队服役10年,视为实际工作十年,其工龄应当连续计算,虽然小谢刚从部队复员,到了新的工作岗位,但是该接收单位也不能再设定试用期。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3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
法律依据: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
三、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五、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关于志愿兵、义务兵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3条 志愿兵转业、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种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的待遇,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