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是怎么回事?
发布时间:2015-02-13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268次

抽逃出资,即抽逃注册资金,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并不改变股东身份和股东名下登记出资额的违法行为。
抽逃出资表现形式,由头多多,但不外乎:(1)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抽走;(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名义提走出资;(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6)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通过对投资主体的反投资、捐赠、提供抵押担保等形式来掩盖其抽逃注册资金的目的;(7)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
抽逃出资,既属违法,自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按其轻重,即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
(一)关于抽逃出资的民事责任
1.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本身应承担的责任。股东抽逃出资直接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所抽逃出资,并支付按其抽逃出资的数额和时间计付利息的侵权责任;造成公司其它损失的,股东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已足额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违约责任。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必须按时足额向公司缴纳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违反了股东之间的约定,已出资股东依法有权要求抽逃股东返还出资及支付相应利息。
3.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0条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应该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4.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的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4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时,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抽逃出资的行政责任
抽逃出资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承担行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201条规定,股东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关于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即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构成抽逃出资罪: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抽逃出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抽逃出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两年内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由上可见,抽逃出资,小者返还赔偿,中者行政处罚,重者身陷牢狱,提醒从事商业经营的朋友:万不可以身试法,否则天网恢恢悔之晚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