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婚姻期间,一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也要共担债务吗?
发布时间:2020-04-16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039次
〖案情回放〗
李女士咨询:她和丈夫张某2018年结婚,去年2月份,两人因感情不合而分居,丈夫的任何事,她也不再过问。最近她接到丈夫的一个朋友打来的电话,说去年年底她丈夫张某向其借款100万元,让她偿还。李女士不明白,丈夫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借款,对于这笔钱她应该还吗?
〖律师答疑〗
李女士是否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应该区分具体情况加以对待:
1、如果她丈夫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李女士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如果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李女士不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一、张某与债权人约定了由其个人来偿还;二、债权人知道张某和李女士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还向张某提供借款的;三、李女士的丈夫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