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输了官司,转移名下房产,能躲过法院的强制执行吗?
发布时间:2020-04-22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090次
我小区邻居张大锤最近遇到了一件麻烦事儿,他接到法院执行法官的电话,通知他因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法院已经受理了原告申请强制拍卖房屋的申请。
张大锤很是纳闷,心里想着,我已经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儿子的名下,我名下没有任何财产,这法官怎么能拍卖我儿子的房子呢?
(我们一起听听谦君律师是怎么解答这个法律问题?)
【谦君法解】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的行为是无效的。如果张大锤是为了躲避法院作出的履行判决,而故意将其名下的房屋过户给他人的,一旦被法院发现,并通过综合分析,比如房屋购买和产权登记的时间、负债情况及购房款的支付,所有证据均显示房屋产权是张大锤的话,那么,法院会强制拍卖该房屋,将拍卖所得用于支付张大锤的债务。
当然,有人会问了,如果张大锤只有这一套房屋,房屋被拍卖了,难不成要让张大锤的老婆和儿子都睡在马路上吗?
这个问题也难不倒执行法官,如果张大锤的房屋面积较大,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廉租房的面积标准,为张大锤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能够维持他家生活就够啦。
再者,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按照当地平价租金标准,向张大锤一家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那么,张大锤的房屋也可以被拍卖执行。
谦君律师在此提醒像张大锤一样输了官司的当事人,不要企图用自己的小聪明和法律玩“障眼法”,执行法官都有一颗“火眼金晴”,让一切枉图逃避法律制裁者无所遁形。法律是严肃的,应敬畏法律,唯有如此,才能过上踏实平静、舒心安康的幸福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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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