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疫情下劳动争议涉法问题解析
发布时间:2020-04-27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954次
问: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有哪些可选措施?
答: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非因员工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业并且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劳动量与员工约定停工、停业期间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工作的,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支付员工生活费。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以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规定,享受相应费用的减免、补贴和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