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隐名股东原来可以这样避免权益受损
发布时间:2020-05-06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974次
【案情回顾】
2015年9月,吴某与徐某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协议约定吴某作为显名股东代持某股份公司30万股股票,而徐某是实际出资人,是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两人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如遇到纠纷,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2018年12月,徐某得知吴某在一起民间借贷的纠纷中,已被起诉,吴某作为被告,面临败诉的风险。
徐某担心自己的股票,因吴某在民间借贷案件的败诉,可能被法院执行。徐某向律师咨询,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谦君法解】
吴某作为公司的显名持股人,在没有经过股票确权法律程序前,徐某无法向吴某的债权人主张吴某名下的股票归自己所有。此时,徐某根据与吴某《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股票归徐某所有,并请求吴某将30万股股票过户至徐某名下。
如果徐某担心吴某名下的股票被执行,权益受损,最好能在提起仲裁之时,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将该30万股股票保全,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