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儿媳有继承公婆房产的权利吗?
发布时间:2020-05-14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984次
案情回顾:李梅与赵刚自1992年结婚后,就一直与公婆生活在一起。2006年赵刚因病去世后,李梅一直未改嫁,依然照顾公婆的生活起居,直至为他们养老送终。公婆刚去世不久,平时不与公婆来往的小姑子和小叔子两人就纷纷过来争夺公婆的财产,让李梅交出其父母所有的财产。他们认为李梅作为儿媳,根本没有权利继承其父母的财产。李梅感到非常委屈,自己一直照顾公婆多年并为其养老送终。难道公婆的财产真的与自己一点关系都没有吗?(注:文中李梅和赵刚均为化名)
法律困惑:李梅带着心中的法律疑问找到谦君律师咨询:自己照顾公婆那么多年,能不能参与继承公婆的财产?
谦君法解:根据继承法规定,儿媳并不属于公婆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丧偶儿媳对公婆或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
本案中,李梅在丈夫赵刚去世后,坚持照顾公婆多年,并为他们养老送终,就属于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李梅可以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其小姑子和小叔子共同参与继承公婆的财产。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丧偶儿媳对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更值得弘扬和鼓励。继承法赋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继承权,充分体现了法律是富有人性和温度的,是充满感情和正能量的。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