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劳动者虽承诺不让缴社保,用人单位仍属违法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0-05-18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054次
【案情回顾】
王勇2009年12月就职于某鞋业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职务。因工资较低,王某向公司表示放弃办理社会保险。公司表示同意,并让王勇提供一份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为:“因自身原因拒绝提供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要的一切材料,且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若日后出现医疗报销等社保纠纷时均与公司无关,本人自愿承担其一切后果”。
2015年2月,王勇与该公司因解除劳动关系产生纠纷,王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因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而鞋业公司则认为未缴纳社会保险是由于王勇签署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王勇属于主动离职,公司不需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王勇本人书写承诺书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但该约定违反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王勇主张因某鞋业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注:文中王勇为化名)
【谦君法解】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不可通过约定排除适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
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本人书写的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虽属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此为由,依法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