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警惕!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揽工程获得的款项 有被执行的风险
发布时间:2020-05-20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122次
【案情回顾】
李先生是A建筑公司老板,因其公司没有工程建筑资质,故将其公司靠挂在一家有资质的G建筑公司名下。工商登记显示A公司是G公司的分公司。
2016年董某因与G公司的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将G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G公司给付董某钢材货款约730万元。因判决生效后G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董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冻结了G公司分支机构A公司账户内的工程款505万元。李先生在得知自己的工程款被法院冻结后,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其为A公司实际投资人,是505万元工程款的实际所有权人。
本案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并没有支持李先生的诉求,法院认定该执行异议不足以阻却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
【谦君法解】
本案中,李先生主张自己是A公司的实际承包人,505万元工程款是他的承包收益,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78条第2款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被承包情形的规定,即“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然而,李先生的该项主张没有被法院支持。一是李先生无法举证自己与A公司或与G公司签署过承包合同,无法证明二者形成承包关系。二是李先生在庭审中也承认自己经营的A公司,形式上虽然是G公司的分支机构,实质是利用G公司的资质方便为其对外承揽建筑工程。李先生的行为应属挂靠。因此,李先生利用G公司的资质承揽建筑工程并不符合执行规定第78条第2款所述的承包法律关系,该条款保护的承包法律关系,应属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而非挂靠。
因A公司是G公司的分支机构,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根据该规定,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那么A公司的财产属G公司所有。
此外,执行规定第78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的财产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李先生的工程款最终难逃被执行的结局。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