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丈夫擅自低价出售房产 妻子如何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2020-05-22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128次
【案情回顾】
刘丽与张强(均为化名)2008年登记结婚,2012年购置一套两居室的房产。2016年,刘丽偶然发现张强将房产出售给了黄兵(化名),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而且房款远低于市场价格。刘丽认识黄兵,且知道是张强的好朋友,不仅参加了她和张强的婚礼,还在他们买房时帮忙看房作参谋,与张强的关系极为密切。当刘丽知道共同房产被廉价转让这件事后,心里非常气愤,致使她食不甘味,夜不能寐。
【法律疑惑】
刘丽一边生气,一边琢磨:已经被丈夫出售的房产,是否还能追回?她带着心中的法律疑问找到谦君律师咨询。
【律师分析】
我国《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不动产已经办理登记的除外。我国婚姻法解释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涉案房产为刘丽与张强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刘丽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张强出售房屋未征得共有人刘丽的同意,张强作为登记权利人对于房屋的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张强与黄兵是多年朋友关系,对张强与刘丽的婚姻状况和买房状况均知晓。所以黄兵受让涉案房产不构成善意取得。而且涉案房产的受让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所以涉案房产并非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综上所述,涉案房产为刘丽与张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张强在未经房产共有人刘丽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而且黄兵受让房产时非善意取得且转让价格不合理,所以刘丽作为共有人有权追回涉案房产。
【律师建议】
律师建议刘丽尽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丈夫张强与黄兵之间的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黄兵将该房屋所有权从黄兵名下转移登记到张强名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黄兵再将房产出售给善意的第三人,那刘丽就无法将房产追回了。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