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父母生前的债务应当由子女偿还吗?
发布时间:2020-05-28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090次
【案情回顾】
老王夫妇生前是做小生意的,经过打拼在北京买了两套房,还有一些小积蓄。2019年年底,老王夫妇不幸因车祸去世,他们的独生子王军(化名)继承了全部财产。前几天,与老王常有生意来往的老张突然找到王军,说老王夫妇2015年买房时借他50万元一直未偿还,要求王军进行清偿。王军不同意,他认为这是父亲的债务,父亲去世了,就不用偿还了,自己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老张听后很生气,嚷嚷道:“你爸的房子你要不要,你要就得替你爸还钱。”王军与老张吵了一架,心里很不服气,但听了老张的话,也有些拿不定主意,还是决定找个律师咨询一下。
【法律疑惑】王军带着心中的法律疑问,找到谦君律师咨询:父母生前的债务,子女应当偿还吗?
【律师分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在继承开始后没有做出放弃继承遗产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后,应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但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本案中,老王夫妇去世后,王军没有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而是继承了老王夫妇的全部遗产,那王军就应该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老王夫妇的债务进行清偿。老王夫妇留下的两套房产的实际价值远远大于50万元的债务(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存在),所以王军应当承担偿还父母50万元的债务。但值得注意的是,王军应注意老张的债权是否过诉讼时效,如过了诉讼时效,则王军可以自愿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法条链接】
一、《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二十五条 【继承和遗赠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二、《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