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办理落户后违约离职 单位能否索要赔偿?
发布时间:2020-06-01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162次
【案情简介】
小周于2017年毕业入职某证劵公司。入职时,小周向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承诺自本人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果本人未完成此承诺,自愿赔偿双方协商核定为10万元的应届毕业生落户名额损失费,此金额按本人实际履行的承诺服务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2017年12月小周落户北京。2019年10月,小周提出辞职。某证券公司向小周发出关于支付离职赔偿金的通知,要求在办理离职手续之前,根据《承诺书》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6万元,如未及时赔偿损失,将影响离职手续等相关手续的办理。
随后,小周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证券公司尽快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仲裁中,某证券公司向仲裁庭提供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小周因不满服务期向公司提出辞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要求小周进行赔偿。
【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但在本案中,小周明知进京户口指标系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某证券公司造成相应经济损失。同时也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体现,是法律为维护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其中应有之意。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委或法院往往会考虑到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等方面的合理损失,会酌情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