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父母留下的房产,叔叔是否有权继承分割?
发布时间:2020-06-11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301次
【案情介绍】
李丽(化名)是家里的独生女,爷爷在她很小的时候就去世了,父亲十二年前去世,奶奶十年前去世,母亲一年前去世。李丽的父母亲留下一套共同房产。李丽拿着父母留下的房产证,还没来得及办理过户,李丽的叔叔却起诉了她,说这套房产有李丽奶奶的房产份额,要求继承分割。李丽非常生气,这是自己父母亲的房产,叔叔凭什么起诉要求继承分割这套房产?
【法律疑惑】李丽带着心中的法律疑惑找到谦君律师咨询:我父母亲留给我的房产,我叔叔有权利要求继承分割吗?
【谦君法解】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案中,李丽的父亲去世时,房产应一分为二,1/2房产为李丽的父亲的遗产,1/2房产为李丽的母亲所有。李丽的父亲去世时,李丽的爷爷已经去世,但李丽的奶奶在世,所以李丽的父亲的房产份额应由李丽、李丽的奶奶和李丽的母亲三人继承,故三人各得1/6的房产份额。这种情况下,李丽的叔叔作为李丽父亲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无权继承分割这套房产的。
但李丽的奶奶在这套房产分割前就去世了,所以她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要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由李丽奶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丽的父亲、李丽的叔叔继承。这时,李丽的叔叔从李丽奶奶处转继承了这套房产的部分份额。李丽父亲去世,由李丽代位继承李丽奶奶的房产份额。故李丽和叔叔从李丽奶奶处各得房产份额的1/12。
另,李丽母亲去世时,李丽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所以李丽全部继承了母亲的全部房产份额1/2。经过计算得出,李丽对这套房屋享有11/12的份额,李丽的叔叔对这套房产享有1/12的份额。综上,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李丽的叔叔属于李丽父母的第二顺序继承人范围,在李丽这个第一顺序继承人存在的情况下,李丽的叔叔不能继承李丽父亲的遗产。但因李丽的父亲先于李丽的奶奶去世,故李丽的叔叔通过李丽的奶奶转继承获得这套房产的部分份额,虽然份额很小。所以,李丽的叔叔依据《继承法》规定,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这套房产。但因李丽叔叔所占房产份额较小,故司法实务中一般会判决房屋由李丽继承所有,李丽则依据房屋市场价值给予叔叔相应的折价款即可。值得注意的是,李丽的叔叔之所以能继承分割这套房产,是因李丽父亲先于李丽的奶奶去世,如果李丽的奶奶先于李丽父亲去世,则李丽父亲的房产份额,仅由李丽和李丽的母亲继承,李丽的叔叔就没有继承这套房产的权利了。
【律师提醒】
李丽作为一个独生女,遇到这样的烦心事,主要原因在于父母法律意识淡薄,在生前没有为李丽设立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李丽。如果李丽的父母能在有生之年为李丽设立遗嘱,李丽也就不用经历这样的烦心事了。律师在此提醒大家,为维护家庭和睦减少纠纷,父母们最好提前为子女设立好遗嘱。
【法条链接】
一、《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