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关爱农民工(二)
发布时间:2020-06-15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468次
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具有重大意义。
法条速递
问:《条例》在明确工资清偿主体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明确清偿主体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关键。由于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和用工方式日趋复杂,有些情形下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清偿主体难以及时确定,严重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解决。为此,《条例》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一些特殊情形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作了具体规定: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七条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整合资源,加大法律扶贫力度,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劳动者,因与所在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可以申请“中彩金法律援助”。
什么是中彩金?
“中彩金”, 即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是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开展的针对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项目。
哪里可以申请“中彩金”法律援助?
申请人到北京市丰台区利君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中彩金”法律援助服务。村居民也可持“谦君便民联系卡”到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
联系电话:010-63733313
北京市丰台区利君法律援助中心简介:
北京市丰台区利君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主管,并经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从事法律援助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旨在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为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北京市丰台区利君法律援助中心依托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为弱势群体提供专业高效的志愿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