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父母能否为子女创设姓氏?
发布时间:2020-06-18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982次
【案情介绍】
2019年1月,李艳在医院生育一名非常可爱的小女孩,她和丈夫王军都非常开心。因李艳和王军两人非常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所以为女儿起名“北雁云依”,“北雁”作为姓氏,“云依”作为名字,并办理了出生证明。2019年2月,王军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王”或者“李”,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李艳和王军坚持以“北雁云依”作为女儿姓名申请户口登记,当地派出所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李艳和王军两人不明白,法律不是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吗?为什么我们为孩子起了名字,派出所不给办理户口登记呢?(备注:李艳、王军均为化名,均为汉族)
【谦君法解】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原则;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除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或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外。
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再者,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李艳和王军夫妇的女儿刚出生,两人抚养,不存在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或者选取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的情形。李艳和王军夫妇仅凭自己喜好意愿,为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创设“北雁”这一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也不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且不符合“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形。故李艳和王军的女儿的姓氏应当随父姓“王”或母姓“李”,他们两人坚持以创设的姓氏办理户口登记,当地派出所有权拒绝办理。
【谦君提醒】
现在的年轻父母,思想比较新潮,为了给孩子起一个新颖、别致的姓名绞尽了脑汁。他们的这份心情可以理解,但是为了孩子能够顺利办理户口登记,也为了减少孩子日后上学、工作因姓名可能遇到的不必要麻烦,律师建议年轻父母们在为孩子起名时要遵循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不可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为孩子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否则就可能会像李艳和王军那样无法顺利的为孩子办理户口登记。
【法条链接】
一、《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二、《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子女的姓】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