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可以追究股东怠于清算的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0-07-08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1125次
【案例简述】
信德公司于1996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其中长城公司出资392万元,是信德公司的股东之一。信德公司因向张某借款,2008年法院判决信德公司偿还向张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5.67万元。2009年,因信德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2010年,信德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张某随后起诉信德公司的股东长城公司,要求长城公司对信德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谦君法解】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应及时成立清算组对债务进行清理、结算。如因清算组怠于履行清算责任,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那么清算组成员,即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权人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责任。例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多年且无人管理,人民法院已作出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民事裁定书等。此时,如果公司股东否认,则需提供反驳证据来抗辩。例如提供公司账册,或者有证据证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并非怠于清算所致,而是在公司吊销之前已无财产等。如果无法证明,股东则可能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信德公司已被法院认定无财产可执行,后来被吊销营业执照,其股东长城公司并未依法成立清算组,属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如果长城公司无法反驳,就要对信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了。该案经二审,最终法院支持了张某的主张,判决长城公司对信德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 第四项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