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约定能否撤销?
发布时间:2020-07-09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228次
【案情介绍】
2016年,赵强与王红(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9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归王红抚养。双方婚后购买的一处房产归儿子,剩下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共同债务和债权。”办理离婚登记后,财产进行分割,赵强搬出了该房屋。但是不久赵强就反悔了,不同意把房屋归儿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
【法律疑惑】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儿子,两人也已经办理离婚登记了,赵强还能撤销关于房产的赠与吗?王红带着心中的法律疑惑找到谦君律师来咨询。
【谦君法解】
离婚协议是一种解除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愿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其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更不会达成离婚的合意。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对纯粹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况。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所以,赵强是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儿子的约定。
【律师提醒】
有些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财产分割时表面同意如何分割,但心里却想着以后不按离婚协议履行,或者以后再提起诉讼重新分割财产。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因为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基于离婚目的而约定,一旦达成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就必须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去履行义务。否则,子女或另一方有权依据离婚协议书提起诉讼,在无法证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对方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下,就会被法院判决按离婚协议内容履行。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