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被执行人在公安机关羁押侦察期间,其案件可以中止执行吗?
发布时间:2020-07-15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055次
【案情介绍】
陈阿姨的女儿露露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需要,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给典当行获得一笔借款。后因露露无法偿还典当行的借款,被典当行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露露偿还典当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8万。这套房屋是陈阿姨和露露唯一的住房,原来登记在陈阿姨名下,后转移登记到了露露名下。判决生效后,执行法院随即查封了房屋。收到执行通知的陈阿姨每日以泪洗面,后悔自己当初不应该将房屋过户给露露,导致自己连住的房子都保不住了。谁知,屋漏偏逢连夜雨,露露又因刑事案件被公安立案侦察了。陈阿姨要求法院中止对房屋的执行拍卖,理由是被执行人露露涉嫌刑事犯罪,应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待露露的刑事案件有结果了,再继续执行案件。陈阿姨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谦君法解】
陈阿姨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陈阿姨面临的法律问题属于执行中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中止的情形包括:申请执行人延期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义务;一方当事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给出具体规定,包括: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在本案中,露露的情况均不满足应当中止执行的条件。与本案有关联的中止事由是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正在审理中,需要等待该案审理完毕确定权属,这条规定也与露露的执行案件不相符,首先露露的房屋权属明确,登记在露露名下;其次,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案件审理已经有结果,也无需等待案件审理结果。综上,陈阿姨不能请求执行法官中止执行露露的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 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 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 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