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一方父母为夫妻购房部分出资,是对夫妻双方赠与还是对一方个人赠与?
发布时间:2020-07-16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160次
【案情介绍】
周丽与王建(均为化名)于2003年登记结婚。2005年,两人以王建的名义与一家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00平方米商品房一套,购房款56万元一次性付清。王建父母做生意有些积蓄,大方的表示无偿资助他们夫妻两人50万元,后房屋产权登记在王建名下。2020年5月,周丽与王建两人因感情不和要离婚。王建认为该房产是其父母出资,应为其个人财产。周丽认为该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王建父母出资了绝大部分购房款,心里有些不确定。
【法律疑问】
周丽带着心中的法律疑问找到谦君律师咨询:男方父母为夫妻二人购房出资绝大部分购房款,这些出资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还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套房产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
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乙方的除外。本案中,王建父母为周丽和王建夫妇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仅赠与王建个人,此时应认定为王建父母的出资是对他们夫妻二人的赠与。
另,根据《婚姻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款是指父母出全资购买房产的情况。本案中,虽然王建父母在他们二人购房过程中出资了绝大部分的购房款,但并非全资购买。只有在王建父母全额出资,并登记在王建名下时,才能认定为王建个人的财产。
综上可知,王建父母的出资是对周丽和王建夫妻两人的赠与,该套房产是两人的共同财产,并非王建认为的是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会考虑一方父母出资金额及夫妻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 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