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挂名”法定代表人会被限制高消费吗?
发布时间:2020-07-22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691次
【案情介绍】
蜜蜂公司向李先生借款200万元,因到期未归还,李先生将蜜蜂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获得胜诉判决后,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20日,执行法院向时任蜜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任某不服,认为他仅仅是蜜蜂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一来不是股东,二来又从未参与过公司的经营,任某甚至不是蜜蜂公司的员工,根本无从知晓蜜蜂公司欠他人高额借款,因此任某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执行法院在审查后,认为任某想解除限制消费措施,只有提供有效担保或经申请执行人,也就是李先生同意,才可以解除限制消费措施,故驳回其异议请求。
【谦君法解】
从执行法院裁决可以看出,任某想解除其限制消费令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提供有效担保,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仅以挂名法定代表人为由而请求解除限制消费令的主张并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有人可能会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6条载明,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那为什么还要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呢?
这就涉及到“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区别,二者最重要的区别是采取措施的对象不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只能是被执行人。在本案中,被执行人是蜜蜂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任某,其并非被执行人,故法院不能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可能被限制高消费。因此,执行法院可以向任某出具限制高消费措施。
所以说,“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是有风险的,任某应该怎么办?请大家关注下期推文。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16. 不采取惩戒措施的几类情形。被执行人虽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经控制其足以清偿债务的财产或者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采取惩戒措施的,不得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