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一方婚前房产结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 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195次
【案情介绍】
李强(化名)为某村村民,2014年村里拆迁获得一处安置房,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证。2016年,李强和王娟(化名)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安置房。2018年2月,李强和王娟以两人名义办理了安置房的房产证,登记在两人名下。2019年5月,两人因感情不和经常闹离婚。两人对离婚、孩子抚养及抚养费都协商好了,但唯独对这套安置房如何分割争论不下。李强认为安置房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虽然婚后登记在夫妻名下,但还应是自己一个人的房产。但王娟认为,安置房虽然是李强婚前获得,但结婚后办理房产证时,李强将安置房登记两人名下,安置房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了。双方对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僵持不下。这套安置房到底是属于李强的婚前财产还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谦君法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案中,李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以夫妻双方名义办理房产证时,对该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明知的,这是李强对自己婚前取得的房产基于其与王娟的婚姻关系而做出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定李强已经通过行为将婚前财产约定归夫妻共同所有,故该安置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再是李强的婚前财产。
因李强和王娟对共同所有的房产各自所占份额未进行约定,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共有,各半分割。但司法实践中,会考虑安置房系李强拆迁安置获得及王娟与李强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来判决安置房如何分割及补偿事宜。
【法条链接】
一、《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