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挂名”法定代表人欲解除其被限制高消费措施的三步骤
发布时间:2020-07-29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786次
上期公众号文章我们提到“挂名”法定代表人,虽然不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但是当公司因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仍可能面临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法律风险。
以上期文章中的任某和蜜蜂公司为例,任某因被“挂名”成为蜜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后因蜜蜂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任某被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针对上述法律风险,任某可以采取下面的三步骤予以自救。
第一步 向蜜蜂公司发函,通知解除与该公司的委托关系
从法律关系上分析,任某与蜜蜂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任某受蜜蜂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法定代表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任某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任某可先向蜜蜂公司发函,要求辞去蜜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蜜蜂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如蜜蜂公司在接到任某的函件后,不作相应的变更。此时,任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步 向法院提起涤除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的诉讼
公司法人对外经营、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实质关联性主要体现在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他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因此,任某可以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查明他与蜜蜂公司并无实质性关联,最终获得法院涤除任某在工商登记部门作为蜜蜂公司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
第三步 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
当任某携判决,要求蜜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删除其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后,任某也即不再担任蜜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那么,他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法律依据已不复存在。此时,他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法院在收到任某的申请后,应结合证据进行审查,待查明任某从未实际经营过蜜蜂公司,也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目的后,法院可依法解除对任某的限制高消费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 【任意解除权】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 第17条第1款第2项
17.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并对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