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未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否丧失抚养权?
发布时间:2020-07-30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212次
【案情介绍】
王军与李丽原为夫妻,2012年生育一子王宇。后两人因性格不合,诉讼离婚。法院作出判决,判决他们二人离婚,婚生子由李丽直接抚养,王军支付抚养费。离婚后,两人对王宇的探视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军赌气未支付抚养费。王军想探视儿子,李丽不配合,她认为不支付抚养费就没权利行使探望权。李丽的想法是否正确呢?
(备注: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谦君法解】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探视的中止只有一个法定事由,即“父或母探视孩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探视权利与抚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认为一方不给付抚养费即剥夺对方的探视权利。探视权的取得和丧失并不以是否负担子女抚养费为前提条件的,而是要看父或母探视子女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本案中,王军探视儿子并不存在不利于儿子身心健康的因素,则李丽不能以其未给付子女抚养费阻止其行使探视权。如果李丽要求主张子女抚养费,可以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王军支付抚养费。
生活是一场永不休止的博弈,婚姻亦如此。不合理限制对方探视子女成为离异夫妻间的另一场博弈,在这场博弈中最大的受害者是孩子。孩子是无辜的,请尊重法律赋予的探视权,给孩子完整的父爱和母爱。
【法条链接】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