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劳动者不享受当年度带薪年休假须符合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20-08-03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100次
案例介绍:陈某于2015年4月1日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双方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28日,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信息科技公司未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提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其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陈某提出,其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不足20年,其2019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因工作原因其未能休2019年的带薪年休假,故要求信息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信息科技公司认为,陈某因自身原因未提出休2019年休假,且在2018年年初休完当年度10天带薪年休假后长时间休病假,故不同意支付该补偿。
问题:陈某是否可以要求信息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谦君法解:依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之规定,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必须符合法定情形。陈某在2018年年初休完当年度10天带薪年休假,随后休病假2个月,其在2018年度休病假并未达到3个月以上,不符合不享受年休假的法定情形,故陈某可以依法要求信息科技公司支付2019年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法条链接: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八条:“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