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租房合同期到未签新合同继续居住,原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08-05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368次
【案例回放】
小王于2018年2月租住小赵的住房一套,双方约定租期为一年。三个月后,由于工作原因小王出国,租住房屋未退。2019年2月底,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但是小王并没有对此作任何表示。待小王于2019年10月底回国后,小赵以双方的租赁合同到期为由要求小王立即搬出。但是,小王认为他们双方签约的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自己仍然可以继续使用该房屋。那么,双方原来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谦君法解】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本案中,小赵与小王的租赁期限虽然在小王回国时已经届满,但是小赵在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届满时没有对是否继续出租房屋作出任何表示,对小王后来继续租住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应依法认定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不过双方的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如果小赵要想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小王,不能要求立即搬出。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租期不明的处理】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续租】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