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承租人违反约定,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需要赔偿吗?
发布时间:2020-08-12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434次
【案例回放】
2018年2月,刘女士将一套三室二厅的房子通过中介出租给了马先生。当时双方约定,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对墙体进行破坏,在租赁期间有权转租;双方的违约金为1个月房租12000元。到了6月份,刘女士突然发现自己的房屋竟然被隔成八间,并转租给了八个人,成了一个集体宿舍。刘女士很气愤,向马先生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支付相应的违约全,但是马先生不同意,说装修花了不少钱,如果现在就解除合同,预期的收益就没了,马先生要求刘女士赔偿自己2万元装修费才愿意搬出去。那么,刘女士是否需要赔偿马先生的装修损失呢?
【谦君法解】
本案中,合同约定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时不得对墙体进行破坏,而马先生未经出租人刘女士的同意,对墙体进行破坏将房屋隔成八间。因此,马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且要求刘女士赔偿2万元装修费不予成立,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出租人刘女士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马先生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刘女士也可以要求马先生将房屋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未正当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租赁物的改善】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