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因疫情延迟复工复产,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单方面安排劳动者休年假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346次
案例介绍:
李某在某餐饮公司担任厨师,月工资为8000元。2019年开始李某可以享受每年5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2月3日,当地政府要求全市所有非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延迟复工复产至2月17日。餐饮公司即通知李某延迟复工,并要求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休完2019、2020年度的带薪年休假。李某表示不同意,餐饮公司要求李某服从安排并支付其2月3日至14日期间工资。3月9日,餐饮公司复工复产后,因李某多次旷工,被解除与餐饮公司的劳动合同。李某提出餐饮公司未征得本人同意就安排休假不合法,该期间发放的工资应当视为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并要求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被餐饮公司拒绝。李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2019年、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问题:餐饮公司未经李某同意安排其在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休带薪年休假是否合法?
谦君法解:《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规定,因疫情未能复工复产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有权统筹安排劳动者带薪年休假,与劳动者协商是用人单位需履行的程序,但并未要求“必须协商一致”。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企业都可以在履行协商程序后统筹安排带薪年休假。
本案中,餐饮公司延迟复工复产期间,主动与李某沟通后安排李某休带薪年休假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而且李某2月3日至14日期间已依法享受2019、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并获得相应的工资。李某要求餐饮公司支付2019、2020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无事实依据。
法条链接:
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