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受遗赠人要在60天内明示接受遗赠,否则导致遗赠失效
发布时间:2020-08-26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3236次
【案情介绍】
黄先生自幼和爷爷奶奶生活,参加工作后由于无房居住仍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2015年3月两位老人在黄先生父母的陪同下前往公证处立下遗嘱,将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区的房屋留给黄先生继承。两位老人分别于2017年和2018年去世,黄先生在二位老人都去世后从父亲手中得到老人遗留的公证遗嘱。由于涉案房屋一直由其本人居住,所以未作出任何表示。直到2020年5月临近结婚,想换一套大点的房屋需要办理过户手续,房管局告知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到场签字确认,黄先生才找到姑姑、叔叔商议,姑姑叔叔都认为黄先生未在60天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遗嘱已经失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为此,黄先生诉至法院。
【谦君法解】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赠是将个人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序的配偶、父母、子女及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黄先生不属于二位老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故虽然二位老人留的是遗嘱,但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是遗赠。
遗赠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之日起60天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遗赠无效。本案中,黄先生自己也认可在爷爷奶奶去世后不久,就从其父亲处看到了公证遗嘱,但直到本次起诉时已近两年,在此期间,黄先生既没有向叔叔姑姑作出过相应表示,更没有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或者起诉。法院无法认定黄先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明确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遗赠自动失效,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实际生活中经常有像黄先生这样耽误接受遗赠导致遗赠无效的例子,为了提醒受遗赠人,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写明需在60日内明确表示接受,受遗赠人为了证明自己已经作出明确接收表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最妥善的途径就是向其他继承人发出接受遗赠的书面通知,或者以公证的形式做出明确接受的表示,也可以直接向房管部门申请过户登记或者通过法院起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