谦君法解 | 丈夫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给丈夫与前妻的儿子,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08-28 来源: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 浏览次数: 1680次
【案情介绍】
李先生与王女士2000年再婚。李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某1。2005年,李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出资购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房屋,房屋登记在李先生名下。2019年,李先生自书遗嘱一份,内容将本人名下的房产,全部留给李某1。2020年李先生去世,李先生的后老伴王女士就涉案房屋与李某1发生继承纠纷。李先生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
【谦君法解】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对夫妻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中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处分给子女或朋友,如未经另一方同意,该配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后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订立遗嘱,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超出的部分无效。所以,李先生的遗嘱部分无效,李某1只能继承属于李先生的那部分房产份额。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