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问必答 职工军龄应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发布时间:2014-06-05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454次
提问:劳动争议当事人 于松江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于松江:我大学毕业后被一家经贸公司聘用,当年征兵时我积极要求入伍,后来终于当上了一名军人。服役期满后,我又回到这家经贸公司工作。今年4月底,单位因效益不好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同意了。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我认为两年服役期应该计入企业工龄,但单位表示不算,不予支付这两年的经济补偿金,请问单位这样做对吗?
武丽君: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中规定,按照《兵役法》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发。
这就是说,职工在服兵役期间取得的军籍,复员转业后在地方用人单位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应当全部合并计入工作年限或企业工龄。所以,用人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