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分手女方应归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4-06-12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137次
提问:百佳乐成装饰公司职工 岳秋海
回答:北京谦君律师事务所主任 武丽君
岳秋海:我是从安徽农村来到北京的一名打工者。去年6月,经别人介绍,我与老家的一个女孩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今年元旦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到了4月初,我们俩人发生矛盾,女孩与我分手。在去年订婚时,我给她买了1万多元的黄金项链、手镯等首饰,我父母还当场给了她3万元彩礼,分手后我让她还4万元钱,但她就是不给。请问:根据法律规定,那女孩是不是应该给我这笔钱?
武丽君:根据风俗习惯,订婚时男方向女方给付礼金、黄金首饰,属于以结婚为目的有条件的赠与行为。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你们双方虽然订婚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分手后婚约解除,按照法律规定,受赠人应当将受赠物返还给赠与人,所以,如果您要求女方返还订婚礼金及财物,女方应当返还。若对方拒不返还,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您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同时,您也必须出示相关证据,证明您确实向对方支付了订婚礼金及财物,否则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