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20年,子女仍有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14-06-12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241次
谭淑梅:20年前,我父亲与母亲离婚,其后母亲一直跟我一起生活。去年,母亲因中风落下半身不遂的后遗症,我丈夫前几年去世,儿子又在国外读书,我只好办内退在家侍候母亲。上个月,很多年没有音信的父亲突然找到我,说他再婚后的妻子去世了,现在孤身一人在外租房住,让我每月向他支付赡养费和保姆费。据我了解,我父母离婚时,父亲分得的一间平房前几年拆迁,他得到70多万元补偿款后没买房,所以才租房住。另外,他每月退休金有2400多元,比我现在的内退工资还高,请问我应该给他赡养费和保姆费吗?
武丽君:《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同时该法第18条还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这就是说,子女作为赡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父母在经济上进行供养、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在精神上予以慰藉,而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您父母虽然已经离婚20年、父亲又与您联系不多、母亲生病在床,但这不能成为您拒绝赡养父亲的理由,建议您经常去看望父亲。至于每月应付多少钱给父亲,您可与其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