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在户籍地入伍的义务兵,家属能享受优待金吗
发布时间:2014-07-29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804次
某部队义务兵小刘,户籍所在地是四川绵阳,父母多年在广东打工,他从小学开始就在广东随父母共同生活,一直到高中毕业,当时正好广东征兵,小刘就在广东入伍,同时入伍的还有他的高中同学小王。但是之后,每年小王的父母都可以享受优待金,而小刘的父母却没有,小刘非常困惑,想了解一下,不在户籍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就不能享受优待金了吗?
律师答疑:
不在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的确不享受优待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这是因为,应征青年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军,优待金是在各地下达征兵任务时定下来的,并列入当地乡财政预算。在统筹安排征兵任务时,要考虑当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属当地的兵役指标,对其家属,当地群众也就没有义务负担优待金。所以小刘的父母无法享受优待金的待遇,但根据相应规定,小刘的父母仍可享受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律师答疑:
不在户籍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的确不享受优待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优待金由义务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不予优待。这是因为,应征青年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参军,优待金是在各地下达征兵任务时定下来的,并列入当地乡财政预算。在统筹安排征兵任务时,要考虑当地入伍的义务兵不属当地的兵役指标,对其家属,当地群众也就没有义务负担优待金。所以小刘的父母无法享受优待金的待遇,但根据相应规定,小刘的父母仍可享受军人家属的政治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第一款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