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随军家属自谋职业的有何优待
发布时间:2014-07-29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271次
07年,驻京海淀区某部官兵李某经亲戚介绍,认识河北省廊坊市女青年曾某,两人经过一年的交往后,于2008年喜结连理。婚后,曾某一直在河北廊坊一家服装店打工,两人聚少离多。2012年春,李某因符合部队随军带家属的条件,故带曾某进京。进京后,李某所在单位积极为曾某协调北京市的单位和企业为其解决安置就业的问题,曾某考虑到自己销售服装多年,也积累一定的经验,如果到其他单位上班,年龄30多了,不占优势,还不如自己开一家服装店。但是,曾某不知自己身为随军家属,在从事个体经营上有何优惠政策?
律师答疑:
曾某作为随军家属,国家鼓励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自己创业,各省市政府部门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优惠政策。曾某在北京随军,户口所在地落在海淀,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规定,随军家属创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工商、税务和社保及贷款方面都有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安排摊位,1年之内免收
管理费、卫生费及摊位费;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9号)第七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于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随军家属,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和部分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第十七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支持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部门应为其简化登记手续并加快办理。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依据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企业员工比例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的审定,由企业写出申请,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税务部门审定后,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律师答疑:
曾某作为随军家属,国家鼓励自主择业,自谋职业,自己创业,各省市政府部门也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优惠政策。曾某在北京随军,户口所在地落在海淀,根据北京市海淀区关于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规定,随军家属创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在工商、税务和社保及贷款方面都有相应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工商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安排摊位,1年之内免收
管理费、卫生费及摊位费;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
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4、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随军家属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9号)第七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对于依法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随军家属,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和部分特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海淀区随军家属接收安置办法》第十七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谋职业,支持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工商、税务部门应为其简化登记手续并加快办理。
第十八条 随军家属安置率达到依据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企业员工比例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税资格的审定,由企业写出申请,区双拥办会同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报市税务部门审定后,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