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回安置地报到可以吗
发布时间:2014-07-29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1987次
在北京某部运输队服役的士兵小孔,在小孔退役前,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某公司总经理李某,李经理与小孔很投缘,听说小孔要退役,就想让小孔退役后,到他们公司上班,给他当秘书兼司机,而且给的工资待遇也很高,李经理最近比较忙,正缺人手,想让小孔退役之后,直接到公司上班。小孔满口答应尽快到公司上班。可是,回到部队一问,部队负责士兵退役的干事说,小孔必须先回安置地报到,然后才能到公司上班。小孔想不通,他又不需要安置,属于自谋职业,为什么还要到安置地报到呢?请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回安置地报到可以吗?
律师答疑:
不可以。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报到,不仅仅是是否安置和自谋职业的问题,还涉及到退役士兵其他关系的转移接续。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伍士兵回原籍安置的,须在30日内,持退伍手续到当地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到武装部军事科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退役士兵的户籍关系须重新接续。如果是党员或者团员的,党团关系也要在30日内转接到地方相应组织。如果是立过一、二等功的,还要将立功证提交。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还发给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金。所以,小孔虽然已经自谋职业找到工作,而且还是在北京,但是,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的要求,小孔还必须先回安置地报到,然后,在回北京李经理的公司上班。否则,小孔的一切关系和手续都无法得到妥善安置和解决。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律师答疑:
不可以。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报到,不仅仅是是否安置和自谋职业的问题,还涉及到退役士兵其他关系的转移接续。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伍士兵回原籍安置的,须在30日内,持退伍手续到当地安置办公室报到,然后到武装部军事科办理预备役登记手续,退役士兵的户籍关系须重新接续。如果是党员或者团员的,党团关系也要在30日内转接到地方相应组织。如果是立过一、二等功的,还要将立功证提交。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政府还发给一定数额的自谋职业金。所以,小孔虽然已经自谋职业找到工作,而且还是在北京,但是,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的要求,小孔还必须先回安置地报到,然后,在回北京李经理的公司上班。否则,小孔的一切关系和手续都无法得到妥善安置和解决。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 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