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役士兵不按规定安排上岗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4-07-29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2342次
退役士官小陈,转业到地方某单位上班,小陈根据相关规定,到该单位进行报到,并且办理了就业手续,该单位人事部经理,告知其回家等电话通知上班。可是,一个月过去了,该单位也未给小陈打电话告知具体就业岗位,小陈就到该单位找单位领导询问情况。该单位人事经理说,暂时没有合适的岗位,让小陈回家继续等待,他不同意,认为单位在有意推脱。因此发生争议,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
律师答疑:
单位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我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规定,如果非因退役士兵本人的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每月支付该退役士兵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本单位同的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支付期限自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至上岗时为止。首先,接收单位未及时安排小陈工作岗位是不正确的,应该尽快落实小陈的工作岗位。其次,如果单位确实岗位没有空缺,也必须向小陈每个月的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该单位人均工资标准的80%,直至给小陈安排正式工作岗位时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律师答疑:
单位的做法不正确。根据我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规定,如果非因退役士兵本人的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每月支付该退役士兵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本单位同的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支付期限自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至上岗时为止。首先,接收单位未及时安排小陈工作岗位是不正确的,应该尽快落实小陈的工作岗位。其次,如果单位确实岗位没有空缺,也必须向小陈每个月的生活费,生活费不低于该单位人均工资标准的80%,直至给小陈安排正式工作岗位时为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八条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